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安徽省按国务院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对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调整为500元。据统计,本次起征点政策调整使全省又有5.5万户个体营业税纳税户因达不到起征点而免于缴纳营业税,免征营业税超过2.3亿元,全省免于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营业税纳税户达到23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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