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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和政风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07-02-05
  来源: 监察室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和政风
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防止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现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端正税风税纪、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人事管理和严格行政管理等方面作出若干规定。
第二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纳税人法定权利。严禁损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陈述权、申辩权、检举权、控告权等权利。
第三条  坚持端正行风,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严禁到纳税户吃、拿、卡、要、报和借占纳税人财物,包括现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等,或者利用节假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出国考察等名目索取、收受纳税人钱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高级礼品等。
第四条  坚持履行职责,积极宣传税法。严禁利用税法讲座、税收宣传、业务辅导等名义,强制纳税人购买书刊,参加指定培训班,收取费用。
第五条  坚持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规费,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扩大范围,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发票工本费,或者对应免费提供的征管资料收取费用。  
第六条  坚持公务员纪律,遵守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严禁在纳税户兼职,并收取报酬,或者利用职务影响,强制纳税人为自己、亲友和利害关系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低价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  坚持从严要求,慎行手中权力。严禁滥用职权,利用开展文体活动、评比表彰、学术研讨、各类竞赛、书画摄影展览等名义迫使或变相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
第八条  坚持社会化管理,规范税务代理。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强制纳税人参加指定机构的税务代理,或者参与税务代理活动并收取代理机构的好处费。
第九条  坚持规范统一,正确引导纳税人.选购税控装置和办税软件。严禁不按市场化要求,随意擅自指定税控收款机、办税软件等经营商和强制纳税人按照指定价格购置安装。
第十条  坚持依法征税,严格按程序办事。严禁征管简单化随意性,或者征收“过头税”、提前预征、摊派税款、有税不征、漏征税种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友和利害关系人在税收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故意漏征漏管、调低,核定税负、违规提供发票、违规减免税款等。
第十二条  坚持稽查规程,规范税务检查。严禁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之内进行两次以上的检查,或者对纳税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
第十三条  坚持税款征缴程序,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税款。严禁积压、截留、转引税款和混税、混库,或者违反规定混淆入库级次,索要高比例返还以及违规提取业务费用。
第十四条  坚持以票管税,严格发票管理。严禁不按规定核发发票、代开发票,谋取不当利益,防止向纳税人超限量、超限额、超范围提供发票或者乱开发票,导致税款流失。
第十五条  坚持文明办税,优化纳税服务。严禁对纳税人言辞强硬、盛气凌人、态度恶劣,或者以方便税收征管为借口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十六条  坚持优良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对纳税人依照政策提出的办税申请、减免税申请和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设置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推诿不办,以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坚持仪表端庄,严明税风税纪。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或者工作时间着装不整、上网玩游戏、聊天等,或者穿税服进入酒店和娱乐场所消费。
  第十八条  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严禁任人为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或者突击提拔干部、违规提高待遇,或者超职数配备干部。
第十九条  坚持选作风好的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坚持财务统管,严格财经纪律。严禁违规设立“小金库”,或者将公款转借他人,或者将单位出租房产等应取得的收入,通过应收款项、暂存暂付等方式长期挂帐不予核销。
第二十一条  坚持帐户统一原则,按规定设置银行帐户。严禁违规多头开户、重复设置帐户或者将基建专户与经费基本帐户混为一体;或者违规设置税款过渡帐户,压解税款,或者出借本单位帐户为他人生产经营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坚持经费支付审计,严格票据及补贴发放监管。严禁以白条或者自开发票报销各种费用和违规发放补贴补助,或者由单位支付应由个人和亲友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手续费规范管理,按规定支付各类手续费。严禁不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代征手续费,或者支付代扣代缴代征手续费没有接收方证明自行列支,或者截留、挪用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坚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权限和程序办事。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房产、车辆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车辆配置标准,严格按规定配置和更换小汽车。严禁超标准、超编制、超范围购置和配备车辆。
   第二十七条  坚持基建标准,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严禁违反规定超面积、超标准建造.办公、业务用房和追求豪华、超标准装潢装修。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严禁人为指定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和大宗物品供货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格追究责任,视其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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