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税务动态政策法规在线热点地税风采工作研究

    机构领导 | 机构设置 | 人事信息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业务公开 | 税务稽查情况 | 招投标信息 | 公告和新闻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税风采 >> 文明创建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08-06-25
  来源: 人事教育处
    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全省地税系统每年统一组织开展1次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8年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暂定10月26日举行。重点精读书目内容为指定的《国家税收》的有关内容;重点精学业务内容为指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业务。省地税局将统一印发考试辅导用书。
    二、2008年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及相关要求、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及相关考务工作要求等,省地税局将另行通知。
    三、开展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是促进干部职工素质提升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是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开考的第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确保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地税局《关于实施干部职工素质提升计划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实行全系统统一考试制度,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教材、统一考试试题、统一合格标准。
    第三条 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每年1次,实行闭卷考试。
    第四条 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国家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知识和地方税费业务知识等。省地税局据此明确地税干部职工每年学习的重点精读书目和重点精学业务,并将其作为当年的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内容。
    第五条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实行百分制,其中:指定精读书目的内容占60分;指定精学业务的内容占40分。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六条 原则上系统公务员均应参加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在执法岗位工作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也应参加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第七条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实施适当的免考政策。凡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公务员和在执法岗位工作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免于参加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第八条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举行。如遇特殊情况,经省地税局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第九条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报名工作根据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由各市、县地税局分级负责。具体报名工作要求及安排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成绩者,获得由省地税局颁发的《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初级证书》、《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中级证书》。
    其中:连续参加2008年、2009年考试(含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者,由省地税局颁发《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初级证书》。
取得《安徽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相关要求,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省地税局负责省地税局机关考试考场安排、考试纪律、考试评分阅卷;各市地税局负责本市地税系统考试考场安排、考试纪律、考试评分阅卷。
    第十二条 各市地税局应于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地税局报送考试总体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试组织情况、本地应参考人数、实际参考人数、应考未考人数、免考人数、考试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本市地税系统考试成绩前10名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每年应考未考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的考务工作由省地税局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省地税局每年对各市考试成绩前10名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将该部分人员纳入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地税局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关政策,将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成绩与公务员评先评优、岗位使用、能级评定等挂钩。
    第十六条 省地税局设立全省地税系统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指导用书编写、考试命题及省地税局机关评分阅卷工作;负责制发考务工作办法、规则;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县(市)地税局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评定工作;负责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初级、中级水平证书发放及相关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地税局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抓好本单位考前培训、考务、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运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

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ICP备07500265号 联系电话:0551-5100639

地址: 合肥市蒙城路109号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ahdfswj@mail.hf.ah.cn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0551-5232611 旧版回顾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08/09/26 12: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