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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领导: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1999年成立,注册资金500000元(其中:法人股300000元,职工集资入股200000元),1999年至2006年末盈余公积余额250000元.在2007年初,该公司将盈余公积100000元(200000/500000*250000)转入"其他应付款-----集资款差额"帐户,一直挂帐至今,未发给集资的职工.请问:对于这笔100000元业务,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据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8-10-06 17:00
部门:税政二处 答复时间:2008-10-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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