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哪些情况时,复议中止?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5) 依照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6) 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8)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