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完善办理复议的操作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形; 二是确立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三是规范了复议前纳税担保的审查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四是建立了行政复议终止制度;五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适用的文书及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