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联合执法行为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规则》规定,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因不服国、地税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复议的案件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带有全局性的政策、法规的研究与指导工作。为此,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联合执法行为须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