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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皖地税函[2006]223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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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
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2006年6月2日皖地税函[2006]2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经研究,现对一些学校举办复读班、补习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复读班、补习班取得的收入,若该项收入全部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免征营业税。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复读班、补习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二、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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