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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08-04-22
  来源: 征收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08〕50号


 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按照《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皖国税发〔2008〕49号)开展联合评定工作。联合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分别由国、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今后依次类推。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拟评定为A级的,由纳税人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委员会初审,报市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上报省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委员会审定。B、C、D级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委员会决定。在评定工作中,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适当控制A级纳税人的比例,保证A级纳税人的质量,切实发挥示范效应。
  三、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广泛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等各种形式,加大对A级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纳税人纳税荣誉感。对于被评定为B、C、D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纳税人,并作为税务机关分类管理之用,是否对外公布,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落实各项分类管理措施。对A级以上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同时,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和纳税人参与评定的积极性。
  五、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大力配合、克服困难,做好本次评定工作。请各地以市局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以正式联合发文的形式报送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D级纳税人名单以及评定结果的构成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打印:周章红     校对:征管处  陈  品         份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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