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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停复业登记(流程图)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08-09-08
  来源: 征收管理处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连续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时,当期应缴纳的税款按照各税种的计税方法计算并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征收后方可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或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视为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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