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直属局是1994年8月成立的,原名直属征收分局。2003年5月实行了机构改革,根据《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3]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省地方税务局主管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省级地方税和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日常稽查工作。
3、开展省级地方税税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省级地方税、基金(费)收入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工作。
5、承办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人员
根据职责,内设办公室、税政科、征收科、管理科、基金(费)征收科、计会科,下设直属局稽查分局。
现有正式人员40人,其中:注册税务师15人,注册会计师4人,研究生学历17人,全国计算机二级31人。
(三)征管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第81号《会议纪要》、省政府1999年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等规定,直属局征管范围主要是:
1、省属企业所得税。
2、1999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省属企业地方各税、基金费。
3、省属高速公路企业地方各税。
4、省农业发展银行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5、省属企业(主要合肥市区)社会保险费、55户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直属局的征管范围经过几次变化和调整, 1994年成立之初,只征管省属企业所得税,随着省级预算收入范围的调整,1999年7月1日起征管省属新办企业地方各税和基金费。省级税收收入及征管范围划分的原则主要的3条:一是按投资和受益原则确定省级收入范围。例如,将省级投资的企业的相关税收划为省级税收。二是按统一管理原则,新办省属企业的地方各税由省级征管。例如,原来省属企业只有企业所得税由直属局征管,其他地方各税由所在地市县区地税机关征管,为了减少环节,按主税确定原则,省政府1999年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1999年7月1日起设立的省属企业地方各税统一由直属局征管。三是跨地区经营项目划为省级收入,由省级征管。例如,将合九铁路、高速公路、农发行系统税收划为省级税收,将体彩、福彩个人所得税收入规定为中央、省两级分享。
(四) 外省直属局情况
同我省一样,外省直属局大都是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组建的,主要特点有:
1、机构设置普遍。除海南省外,全国各省、市、区都设有直属局。大部分省的直属局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当年成立的,浙江省和四川省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就成立了省直属局。由于直属征收机构的特殊作用,没有设立直属局的省也成立了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机构,如江苏省1998年10月成立了直属局,辽宁省和浙江省分别在省会城市和单列市各设2个直属征收机构。
再如:四川省,内设科室11个,编制100人;辽宁省,内设科室11个,编制80人;江西省,内设科室16个,编制68人;陕西省,内设11个处级部门,编制82人;新疆自治区,内设科室7个,编制60人。
2、征管范围较宽。许多地方由单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发展到所有地方各税,如四川省直属局征管省级企业单位和省级企业单位投资组成的企业的地方各税;浙江省直属局是省属企业的地方各税;湖南省的省级税收收入范围最广,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中央电力、石化、有色、冶金系统企业和省内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营业税,银行、保险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税,部分矿井的资源税等;山东省将中央电力、油田、油气的营业税,吉林省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省如河北、陕西、山西、河南、浙江、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划为省级税收,由省级征管。
3、注重将大企业由省级征管。主要是解决大企业跨地区投资经营和母子公司体制运作,所带来的政策统一问题、总分机构税前扣除问题、税收利益分配和专业化服务问题,例如:
(1)政策统一问题:跨地区企业和母子公司由不同的机构管理,造成信息不对称,业务处理不协调,政策尺度不一致。
(2)税前扣除问题:总分机构由不同的机构管理,涉及到管理费审批认同、工效挂钩认同等问题。
(3)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所在地的地方得不到所得税利益,只能由层级较高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海螺股份公司总机构在芜湖市,主要经营地在宁国和白马山,所得税经划分后由直属局向宁国、芜湖解缴。
(4)专业化服务问题: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具有复杂的母子公司体制,集团化组织和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特征,既有一般的生产经营,也有复杂的资本运作,客观上要求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高层次、多内容的服务和跨地区、跨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客观上需要实行专业化的分类管理。
(五)收入情况
1、收入总量
1994年—2005年,各项税收、基金费收入243.53亿元,占全省比重14.13%。其中:税收收入109.77亿元,占全省比重9.27%;基金费收入133.76亿元,占全省比重24.78%。
2005年,各项税收、基金费收入54.73亿元,是1994年1.29亿元的42倍,占全省比重近六分之一,居全省第二位。其中:税收收入19.6亿元,占全省比重十分之一,居全省第三位;基金费收入35.13亿元,占全省比重四分之一,居全省第一位。
2、税收收入结构
以2005年税收入库数分析,现行的税收收入主要结构如下:
(1)税种收入结构:企业所得税13.48亿元,比重68.8%;营业税3.57亿元,比重18.2%;其他税种收入2.55亿元,比重13%。收入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主体,占收入比重达87%。
(2)税收产业结构:第二产业10.1亿元,比重52.1%,其中制造业30%、采矿业17.7%、电力和建筑业4.4%;第三产业9.27亿元,比重47.9%,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9%、其他行业14.9%、批发零售业6.3%、金融业等行业10.8%。收入主要集中在水泥、高速公路、煤炭、汽车、电力、金融业6个行业,具体情况是:
水泥: 4.5亿元
高速公路:3.9亿元
煤炭: 2亿元
汽车: 1.6亿元
电力: 1.3亿元
金融业: 0.83亿元
合计: 14.13亿元 占税收总额72%
(3)税收企业类型结构:股份公司14.39亿元,比重74.3%;国有企业3.85亿元,19.9%;其他类型企业1.13亿元,比重5.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占主导,比重达72.3%。
(六)2006年重点工作
1、大力组织收入,完成税费收入任务。
2、贯彻落实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管理两个办法。
3、换发税务登记证。
4、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5、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6、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7、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征缴管理。
8、开展非正常户专项检查。
9、加强税收分析和预测。
10、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
11、推行能级制管理。
12、开展效能建设。
13、开展岗位大练兵。
14、开展政风建设月活动。
15、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征管情况
直属局是基层税务机关,基本的工作是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省局各项政策和部署,组织好收入,服务好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
1、登记管理种类。税务登记管理是基层组织收入、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非正常户处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2、设立登记申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发生纳税义务的均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登记申请受理。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申办。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等。
(2)是否如实提供证件和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发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直属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直属局税务登记在省政务中心办理,由纳税人向地税窗口提出申请,依托联网征管软件,采取一审一核制,现场录入、发放证件。
4、严格登记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和登记管理。直属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省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与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工商部门、事业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社团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建立正常的登记信息交换比对制度,确保将纳税人及时纳入登记管理。
(2)由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直属局加强了改组改制企业管理。对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新办企业,坚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权。比如实行部分改制成立的企业,国税部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登记,并按新办企业批准了减免税,我们调查建议国税部门取消了减免税,并将企业所得税纳入直属局管理。新办企业及其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联合财政部先后发了3个文件,实际执行中还需大量的协调和沟通。
(3)积极拓展征管范围,建议企业成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再通过分立成立法人企业,保持征管机关的一致性。
(4)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企业利用税务登记注销前置,改头换面成立企业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注销工商登记,直属局加强注销事前控制和工商税务注销比对。
5、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税务登记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不仅仅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义务,也是纳税人享受权益和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如: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二)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后,是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事项书面报告。从1997年1月1日起,直属局全面进行了征管改革,纳税人走进了办税服务厅,计算机应用到申报征收管理业务,纳税服务观念印入我们的脑海并成为自觉行动。
2、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征管实际情况,直属局采取3种方式:
(1)直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2)邮寄申报。对合肥市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批准实行;直属局收到邮件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录入征管系统。
(3)数据电文申报。从2004年10月开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直属局的网上申报系统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运行达到可信、稳定状态,90%的税款通过网上申报。
3、纳税申报受理。
(1)是否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如企业所得税的预申报期限是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汇缴申报是年度终了4个月内;营业税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申报期限是月份终了10日内。这里请注意一个概念区别,纳税期限是纳税人据以计算税款的期限,申报缴纳期限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
(2)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申报。如纳税人是否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应报送的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是否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3)申报税种、项目是否齐全,税目、税率适用是否正确,数据是否有逻辑性。
(4)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向直属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这里请注意一个问题,不能以延期申报替代延期缴纳税款,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延期内办理结算。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直属局在期限结束次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税款征收
1、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2、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直属局管理的是企事业单位,目前实行3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即企业自行确认、申报、缴纳税款。
(2)委托代征。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规定,直属局对合肥市外的部分企业税收委托市县地税机关代征,对合宁、合武铁路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委托项目建设单位代征,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对个人所得税、建筑业分包或者转包业务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这里请注意一个区别,扣缴与代征不同,委托代征是民事法律关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行政法律关系,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此外,税款的征收方式还有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混合征收方式。其中,税务机关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实行核定征收只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愈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理由的;(7)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税款缴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请注意一个区分,只有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所称特殊困难是指: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直属局于期限界满次日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这里请注意两项,一是责令缴纳或者解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二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经责令限期缴纳愈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里请注意的几个问题:a、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b、要有责令限改这一前置程序;c、批准不能超越权限;d、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e、其他财产是指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f、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
4、入库级次。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关系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1)中央与地方的收入级次划分: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中央100%;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中央100%,其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100%;
企业所得税:除中央邮政企业、铁路局运输企业、7大商业银行和中石油、中石化、海洋油气企业所得税100%,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中央100%,其他资源税地方100%;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100%,其他地方100%;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烟叶税:地方100%。
(2)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预算级次的划分:
一是省级收入:省属高速公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40%,其他地方各税省级100%;农业发展银行、合九铁路、1999年7月1日后成立的新办省属企业的营业税省级100%(其中,在合肥市区的新办省属企业营业税省50%、合肥市50%);省体彩、福彩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40%;全省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县区25%。
二是市县区收入:按照征管范围和缴纳入库原则确定入库级次。
直属局按规定的中央级、省级、有关市、县、区级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实地入省金库、市金库、县金库。2005年,直属局组织税收中央级15亿元、占76%,市县级4.6亿元、占24%;如果不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共享收入地方级次,直属局组织纯市县级收入1.53亿元,只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由此,直属局组织的收入93%是共享税收入和其他省级收入。另外,组织基金费收入省级29亿元,占83%,市级6.1亿元,占17%。
(四)税源管理
1、实行重点监控。直属局以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主,前10户企业税源占总量的56%,前20户企业税源占总量的75%,前100户企业税源占总量的94%,55户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占社保费总量的80%。直属局重点监控182户企业,税费源占总额的92%;对33户大中型企业按季进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预测。
省属企业是全省经济精华,也是税收大户。例如:2005年,重点企业入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入库(万元) 税种 销售收入(亿元)
海螺股份 18,718 所得税 36.88
高速公路总公司 18,537 地方各税 11.73
江汽股份 14,746 所得税 93.75
枞阳海螺 11,304 地方各税 14.33
池州海螺 9,808 地方各税 10.32
省农发行 7,845 营城附 17.18
恒源煤电 7,358 所得税 11.39
淮北矿业 7,283 所得税 80.24
宣广高速 7,235 地方各税 29.79
能源集团公司 6,717 所得税 1.82
淮南矿业 5,741 地方各税 100.11
高界高速 5,571 地方各税 3.67
铜都铜业 4,892 所得税 86.99
皖通高速 4,095 无所得税 8.72
荻港海螺 3,977 地方各税 5.04
合计 133,827 511.96
2、实行纳税评估。启用企业所得税评估系统,比对利润和所得因素指标;征期结束,比对营业税申报变动率,发现问题和疑点,进行约谈、核查和申报补正;开发启用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系统,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3、实行以票管税。在发票开具环节,对娱乐业、住宿餐饮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货运业、高速公路收费使用计算机开票;在缴销环节,严格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稽核;在使用环节,加强减除项目凭证检查管理,实行有奖发票。
4、加强收入实地管理。针对直属局的纳税人分布在全省,入库涉及到17个市和部分县区,开发应用了实地税源管理软件,掌握各级税源的变化、收入入库情况。
5、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是户籍管理,各项税源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修正。
6、加强税基管理。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减免税管理办法》,直属局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严格受理时限,财产损失扣除申请为年度终了15日内,减免税申请为年度终了2个月内;严格受理程序;严格审批时限;对减免税和金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实行集体审批。
7、严格税务稽查。根据行业属性特点、管理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调整较大的情况,确定每年的稽查工作重点,加强针对性。我们发现,企业注销情况复杂,问题较多,将注销清算纳入稽查程序;一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免税收入不申报,专项检查减免税企业。全面实行分税种稽查工作底稿制度,促进稽查工作规范、精细。确定稽查对象、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实行两级审理和重大案件集体审理。
(五)纳税服务
1、服务企业发展。
经济是税收之源,企业是经济的细胞。尤其是省属大中型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1)2005年,14户省属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63亿元,占全部省属企业的81%,上缴各项税收100.9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15.4%,全省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的企业有10户,省属企业占6户。
(2)产品竞争力强,海螺水泥主业居全国和亚洲第一、世界第六位,塑料型材居世界第一位,合力叉车产销量居全国第一位,江汽汽车产销量居全国第九位,其中:商务车、汽车底盘居全国第一位,铜陵有色电解铜居全国第一位。
(3)“861”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大多分布在省属企业,省属企业重点培育的4大产业集群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工程,即:资源深加工产业集群(以马钢、海螺、铜陵有色等企业为代表,把钢铁、有色、建材等打造成沿江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煤基产业集群(以淮南矿业、淮北矿业、皖北煤电为龙头,发展煤电、煤化、煤层气开发利用),汽车、工程机械及零部件产业集群(以江汽、叉车集团为龙头,发展汽车、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等优势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集群(依托农垦集团、粮食集团等企业,发展绿色农业、观光农业和现代农业) 。
大企业的服务是直属局服务的重中之重。专门制定的“861”行动计划结对子服务办法,采取针对性、多方面服务措施,并突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积蓄更多的税源:
(1)对符合政策的,及时核准兑现。
(2)对不知享受政策的,主动告知。如,康元电力公司是电力系统对照政策成立的地方企业,按照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减免期每年免税800到1000万元,恢复征税后,企业税源高峰年超过3000万元。
(3)对“861”项目,送政策上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宣讲。如在技术应用和创新方面,宣讲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资源开发和节约方面,宣讲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政策,在企业改组改制方面,宣讲下岗位职工再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让省属骨干企业如海螺集团成员企业、江汽股份、铜都铜业、淮北煤业等,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促进了这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结构、扩大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发展。
2、提高办税能力。
当前,企业的办税能力是影响纳税申报质量和税收征管质量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征纳双方办税效率的主要因素,从管理和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
(1)绝大多数企业对分立、合并、股权重组业务的税收处理存在问题。
(2)部分企业对一般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全不准,如一些报刊、杂志单位将其记者、编辑人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错按“稿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一些企业尤其是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财务核算本身存在问题,甚至出现一些基本核算错误,如适用科目错误、收入确认不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支出白条入帐。
(4)一些企业更换会计频繁,新办企业办税人员对办税流程、基本的税收政策都不熟悉。
(5)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大多不能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或经济鉴定证明。
围绕办税能力提高,我们重点抓好4个方面工作:
(1)税法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税收政策公告、定期编发《税法公告》、涉税咨询热线、税法宣传月专题活动等措施,及时宣传最新的税收政策。
(2)分类辅导,每月开展新办企业辅导日活动,大企业重点辅导,汇算清缴定期辅导,分行业辅导。
(3)个性服务,任何企业提出预约申请,我们实行上门辅导,企业可以提出税收政策辅导,也可以提出财务会计辅导,具体的征、管、查过程中现场辅导。
(4)对咨询、稽查和管理信息进行梳理,反映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明确,提醒纳税人。
3、提高办税效率。
(1)推行“一站式”服务。凡纳税人到直属局办理的各类事项,都在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不因内部分工增加办事环节。如纳税、费申报,税、费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印花税票销售,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财产损失、《外管证》等审批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转办、回复;税务登记、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
(2)提供高效的办事平台。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划缴税款,网上申报传递财务会计报表、纳税评估资料,网上下载相关申报、申请格式文本。通过手机短信系统,告知企业办税事项,提醒企业申报缴税。
(3)全面实行限时办税。从税务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税务执行、税收法制、计会统计、征管资料管理、税收咨询辅导、政务办理9个方面,作出了时限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时限的,尽量缩短时限,如税务行政事项,将法定审批期限20日,承诺为10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限的,按有利于纳税人的标准规定时限,如发票发售、印花税票销售即时办结。
三、注重事项
直属局直接面对纳税人,处于征管一线,在履行职责中,时刻注重三个意识。
(一) 法制意识
作为基层机关,几乎每一项具体活动都体现为执法活动,每一项职责的履行既关系到纳税人权益也关系到国家权益,在征收、管理、检查中,时刻崩紧法治这根弦,考量执法行为是否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因为乱作为和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责任的行为,不仅仅在《税收征管法》中列明,在《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也列明。
承担责任的种类,不仅有税收执法责任制中规定的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和经济惩戒,有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渎职罪是基层履行职责过程中尤引注意的,如《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循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工作中,实行制度约束,推行执法责任制、税收法制员制度和廉政监督卡制度;严格执法责任,明确各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执法职责、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文书,填写规范、审批程序到位、适用法律准确、案卷收集归档整齐;加强政风建设,强化廉政意识。
(二) 本领意识
基层的行政行为既有行政征收,也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不仅涉及到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涉及到会计制度、相关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取决于知识占有多与寡和专与博。
会计制度是与税收最相关的也是最常用的知识。一是税收核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无论是税额确认、税源管理,都依赖于收入、成本、费用的准确计量。二是会计制度体系复杂。现行的会计制度体系有3个层次: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制定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仍然有效适用;会计准则又分为《基本准则》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此外还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三是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会计侧重于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税收侧重于对国家权益的保护,二者对一些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存在差异。在收入时间确认上:如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预收性质的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收取预收性质的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会计制度确定。在收入计量上:会计核算不包括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而税收上要计入应税收益。如在营业税方面,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价外费用,应税营业额都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在非货币性交易业务中,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核算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规定要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和损失;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税收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在成本费用支出扣除上:企业可以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税法规定不予所得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罚金及滞纳金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税收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也是税收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从程序而言,如确认和行使纳税担保,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要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消权,但必须按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诉讼、撤消诉讼后,由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或撤消纳税人的行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公示许可事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进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严格执行。从内容而言,如对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不征收营业税,政府还贷公路的标准要按照《公路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企业解散清算中,清缴欠税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秩序进行。
在工作中,按照省局要求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组织学习,开展计算机等级、公务员英语、征管软件应用培训,组织法律、财税、公文专题培训;引导学习,实行每周3题,年底汇编成册,学习省局推荐书,编发稽查案例,这次岗位大练兵购买发放注册会计统一考试书本和习题,多方式开展读书、做题活动。
(三)文明意识
直属局始终树立文明意识,理解、尊重、服务纳税人。一是在民主法治社会,税收基于公共需要而存在,政府不是社会成员的对立物,决定了征纳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从根本上说,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作为公民身份的纳税人)的利益。二是税收的实现依赖于纳税人,征税诚信既现实的又潜移默化的引导和影响纳税诚信,直属局在征管一线,理当以民主、文明对待企业。纳税人不能选择征管机关,但有心中的税务机关,我们的服务要当作纳税人能够选择税务机关。纳税人在我们心里的份量有多重,我们在纳税人心中的份量有多重。假设纳税人可以选择征管机关,那么选择的重要标准就是民主、文明,或者民主、文明表征之一的纳税服务。三是税收的产生来源于纳税人,离不开纳税人的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开放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发展,直属局面对纳税人,理当围绕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企业,营造和谐的征纳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以公开显诚意。全面实行公开办税,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管理稽查服务规范、违章处罚、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以践诺树诚信。“言诺而不予,其怨大于不许”,以制度立承诺,建立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纳税服务、岗位行为规范等制度;以机制保践诺,通过AB岗制、岗位责任制、外出工作卡、工作日志等机制,进行考核和监督。
以沟通促和谐。一是尊重纳税人。树立平等意识,体现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现为对纳税人尊重个性、理解差异、无差别、无歧视和各种权利的保护;加强民主参与,吸收纳税人建议,在纳税服务措施的提出、政策的落实、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以会议、信函和走访等形式,充分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尊重纳税人的愿望。二是理解纳税人。实行工作回访,喻情喻理,化解疙瘩,取得了解和认同,例如:有的纳税人对处罚不理解,情绪激动,对此,我们反复沟通,登门拜访;想纳税人之所想,实行申报、减免、检查提醒,预防纳税差错和风险。三是为了纳税人。实行办税工作人性化,有的老会计对新会计制度掌握不准,账簿设置错乱,我们检查人员就模拟账表,让其重新做账;对一些急办事项,如税务登记、资信证明、发票等实行授权批准,并且由纳税人作出相关承诺后,可以采取先办证后补齐材料或先缴销后审核的办法。
以协调聚合力。由于省属企业与省直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直属局的征管面临的矛盾更多,牵涉面更广,协调任务更重,争取方方面面理解支持尤为重要,我们通过与省直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税务登记、收入计划工作;通过与有关地方的政府、财政、国库协调,确保收入与不同市、县、区财政收入的衔接;通过与有关市局沟通协作,强化代征和户管工作;省局局属单位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了直属局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