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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5   阅读:次  来源:所得税科
【文  号】
【发文单位】 
【有 效 性】 

                            

全文有效

                淮地税函〔2012〕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省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8号)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汇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落实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汇缴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以汇算清缴工作为抓手,实行各税统算与比对,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市地税局成立以李长富局长任组长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张枫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所得税科。县局、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培训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影响大,纳税人数量、类型又逐年增多,深入做好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是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汇缴质量的基础,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体现。2011年总局和省局针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许多配套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因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全面完成2011年度的汇缴工作。
各单位要强化服务理念,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宣传培训和辅导的实效。对内,及时组织业务培训,重点是对一线工作人员和所得税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纳税申报受理和年度申报表复核的水平;对外,充分利用办税大厅电子屏幕、公告栏刊、网站及新闻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辅导,对不同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点面结合的贴近式汇缴培训辅导工作。重点是讲解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年度申报表填写、涉税事项办理、电子申报等,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以及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全面推进电子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和受理等各环节工作。
税收管理员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均要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要求和电子申报程序,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和正确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特别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
各单位要摸清所得税征管户数,确定汇算清缴纳税人,确保汇缴面达到100%。同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标准,掌握新办企业的户管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户清查工作,摸清家底,监控到户。
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汇算清缴、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的重要手段。县局、各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如下重点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进行延伸评估或检查。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审核
对享受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属备案类优惠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的审批、备案类文书和附件是否完备,需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是否提供。
(二)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
(三)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尤其是开展企业工薪支出总额与职工个人工薪所得的比对分析。
2、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审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对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文书及附列资料完备,确保资产损失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四)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优惠项目填列的行次是否准确;二是重点审核《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其它”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不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申报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2011年度纳税评估面不得少于应参加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的30%,评估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各单位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评估检查范围。进行纳税评估时,要实行各税、费、票统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缴质量,降低税务执法的风险,市局还将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的责任主体,要求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发挥社会中介鉴定作用,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适应当前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要求。对以下纳税人与纳税事项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鉴证报告。
1、需办理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2、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且单项优惠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3、2011年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
4、2011年亏损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七、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告和报表
在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汇缴申报数据要进行全面地分析,认真查找征管疑点和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在管理上实现突破。各单位要在2012年6月10前上报汇缴工作总结报告和汇算清缴汇总表,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汇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政策和征管举措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等。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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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2/02/15 08: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