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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车船税的通告 | ||||||||||||||||||||
| 发布时间: 2011-12-31 11:44 信息来源: 劳财税处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明电[2011]2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2年车船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由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应当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到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我市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 详见《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我市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合肥市区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五、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 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法律责任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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