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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问答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08-10-14 17:55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问答
一、个人转让住房涉及哪些税种? 
    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转让住房如何征免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城建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农村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是如何划分的? 
    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依据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为非普通住房。 
五、个人购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两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个人转让住房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转让房屋的时间,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如何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其中“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八、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如何办理营业税差额征税手续?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九、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是否征收营业税?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免征营业税。 
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何办理营业税免征手续? 
    (一)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三)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十一、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是否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二、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十三、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其购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由各市地税部门根据房产的区域位置、建造时间、结构类型、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十五、房屋原值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指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款、交纳的相关税费、所支付或补偿的货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注明房产价款的,其原值按拆迁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确认的价格确定。 
 十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十七、“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如何规定的?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十八、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十九、个人转让住房如何征免土地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十、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对于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二十一、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上款中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十二、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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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08/10/14 17: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