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每年7月—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残保金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注: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779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残保金由残联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根据市残疾人就业办公室传递的数据,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对未传递数据的各类企业,由地税局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直接征收残保金,责令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