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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字体: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2008-11-14 08:22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文  号】 财税〔2008〕137号
【发文单位】 
【有 效 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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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08/11/14 08: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