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
正常纳税户发票领购程序
1. 申请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发票管理窗口”根据《普通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信息和纳税人填写的《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单》审核发售发票;同时,应查验、登记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2. 审核、发售
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的购票,方式提供相应资料:
对实行“验旧供新”方式购票的,应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税务机关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和申报缴纳税款情况,核对无误后,发售发票。
对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要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查验后封存,定期交由管理部门保管。
其他纳税户发票领购程序
1. 应办理而未办理发票验旧或交旧审核手续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按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开。
2. 对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时,可持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开。
3.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审核发现其票面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票面营业额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领购发票。
4.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月核定营业额的限度内审批、发售定额发票,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不适合领购定额发票的,可限量供应小面额的填开式发票,并一律实行交旧购新的购票方式。